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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精选案例展播(十二)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清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日期:2025-07-07

  原标题■■■★◆:《人民法院案例库精选案例展播(十二)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清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在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当存在“原位同质”直接修复可能时,应当优先采取直接修复措施。对于难以采取直接修复措施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请,采用认购碳汇的方式替代修复生态环境,以实现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等量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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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8月至10月期间,王某清从浙江省建德市下涯镇某村生产队十余名农户处受让位于该村北坞“池堰堪”山上林木的采伐经营权■■■★,并于2018年11月1日获得编号为021323*号林木采伐许可证。2018年11月上旬■◆◆,王某清明知从农户处受让的林木不在采伐证范围之内,且未申请过采伐许可证■◆◆,仍雇工将上述林木采伐。2020年8月4日,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182刑初156号刑事判决,被告王某清因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22年4月10日■◆,浙江省森林生态系统碳循环与固碳减排重点实验室作出《滥伐造成杉木林生态系统生态价值损失核算鉴定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认定“在只考虑滥伐20.76亩杉木林固碳量、水源涵养、水土保持三部分的价值损失情况下,经过核算,采伐的20.76亩杉木林造成的生态价值损失总金额35187.0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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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王某清赔偿生态损失共计人民币35187元(款项用于购买碳汇);2.王某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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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王某清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砍伐杉木林,造成生态公益林大量减损◆◆★■★◆。王某清虽然主张未超范围砍伐,但对在先刑事判决并未提起上诉★■◆■◆■,而是对其认定的事实予以认可,该刑事判决现已生效,故对王某清未超范围砍伐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王某清的行为已对案涉地域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等规定,王某清应当承担破坏生态环境的侵权责任,赔偿生态损失费用◆★,并公开赔礼道歉■■。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交的《报告》中,根据案涉地域生态环境破坏的实际情况,主要围绕杉木林固碳量■★■★◆■、水源涵养、水土保持三项生态指标的服务功能价值损失予以核算。《报告》所采用的计算方法科学合理◆◆,计算结果亦符合生态环境实际损害情况。公益诉讼起诉人关于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清赔偿生态损失费用35187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经查■◆★★,我国已有依法设立的网上碳交易平台,通过该平台可以实现碳汇购买需求◆■,故公益诉讼起诉人通过直接支付赔偿款购买碳汇的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具有可操作性■★◆◆★。对于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审理法院判令■◆◆★■:一、王某清赔偿生态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35187元(款项用于购买碳汇)★■◆◆★■;二、王某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媒体上刊登声明,公开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选择媒体刊登本案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王复清负担)■★■。宣判后,公益诉讼起诉人、王某清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