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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2025年度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日期:2025-07-0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3◆★.医疗机构按住院部4元/床·月,门诊部以营业面积1元 /㎡·年,诊所、医疗站1000元/个·年收取。

  6★◆■★★■.银行网点、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等按经营场所面积1元/ ㎡·月收取;每个加油站点按6000元/年收取◆★★★★。

  4.商铺如广告、装璜◆★◆、花店、美容、酒吧■◆■◆■、冷饮◆★★、娱乐、烧烤按经营场所面积2元/㎡·月收取★★■◆★,其他(如美发■★★★★、建材、家具、商场等)按经营场所面积1元/㎡·月收取。(其中家具城经营面积在800㎡以下(含800㎡)的按1元/㎡·月的标准收取◆★,经营面积在800㎡以上的,按9600元/年·户的标准收取。)

  5◆■◆.废品收购站、洗车场、各类修理业及加工业等按经营场所面积1元/㎡·月收取(最高收费每户每年不超过1万元)。

  (一)城区机关、乡镇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职工按10元/人·月收取(由单位支付)。

  2025年县城主城规划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普通住宅居民户、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等对象。

  2.餐饮业按10元/桌·月收取,低于5桌的按40元/月·户收取,高于30桌的按300元/月·户收取。

  严格执行《祥云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调整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部分收费标准及相关事宜的批复》(祥发改价格〔2025〕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费。

  缴费对象可以选择到祥云县政务服务局一楼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服务窗口进行缴费★◆■★,或者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一大队各辖区中队组织人员上门依法征收(物业管理的小区居民住户到物管代收点进行缴费)。

  根据工作安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从2025年5月20日起集中征收2025年度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祥云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调整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部分收费标准及相关事宜的批复》(祥发改价格〔2025〕1号)文件。

  1.宾馆、酒店按星级5元/间·月,普通宾馆、酒店按3元/间·月,旅社、招待所按2元/间·月收取。